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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炒股配资平台 鹏华价值优势LOF: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08-18 20:44    点击次数:79

安全炒股配资平台 鹏华价值优势LOF: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06 年 6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鹏华价值优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05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 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 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06 月 0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24 年 0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十一、基金的投资 十二、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十三、基金的财产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风险揭示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新; 告》;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定额投资等业务;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华价值优势混合型基金(LOF)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过 3 个月; 份额发售公告;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等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外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为; 为;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 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金份额的行为;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情形; 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纳沙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深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 2024 年 4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 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 2019 年 8 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 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 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 Pramerica SGR S.p.A.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 2010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 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 IMI 资产管 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 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 2022 年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 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 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自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 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 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 政总裁。自 2013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 部总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Lorenzo Petracca 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 ( Hewlett Packard Italy ) 会 计 部 , 历 任 意 大 利 商 业 银 行 ( 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 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 Sanpaolo Private 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 信托公司(SIREF 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事,Assofiduciaria 执行委员会成员。现 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 事处顾问;2009 年 10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自 2022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 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 经理、高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 事、督察长,自 2014 年 12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长,自 2015 年 2 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8 年 7 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 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MD)、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 2021 年 1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4 月起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自 2021 年 7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自 2022 年 9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 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自 2022 年 9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 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张华恩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分析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2017 年 3 月 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现担任研究部基金经 理。2020 年 08 月担任鹏华价值驱动混合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担任鹏华价值优势混合 (LOF)基金经理,2024 年 05 月担任鹏华品质甄选混合基金经理,张华恩具备基金从业资 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 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 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 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 理人整体层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 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投资股票库”、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投资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 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 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 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 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 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 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 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 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 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2 座 709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渠道 网址:www.phfund.com.cn (二)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董金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穆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1 号院 2 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顾洪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办公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网址:www.gzcb.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13 楼资产托管部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曲中雯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刘兴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联系人:周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胡星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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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郑琢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cctgsc.com.cn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 张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丁思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 江恩前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马琳瑶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联系人:杨敏珺     客户服务电话:95606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李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金融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http://www.jyzq.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C 座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C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姜世圣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福建省外电信、联通用户暂加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4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4 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曾芸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8032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田媛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广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转 2  网址:8.jrj.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号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 号海航万邦中心 18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 号海航万邦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黄金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 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8 月 11 日发布的《鹏 华价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的公告》,于 2006 年 9 月 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负责人:丁志勇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单峰、胡莲莲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5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募集期从 2006 年 6 月 12 日起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仅对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 的相关事宜予以规定。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9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使用相应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本 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发布的《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上市交易规则相应进行调整,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 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相关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开通其他银行卡办理基金网上交易业 务的,届时将予以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或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转换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 2006 年 8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自 2007 年 4 月 23 日开始办理场外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自 2006 年 9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赎回业务。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场外申购限制   通过我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申购的不受前 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换。 余额限制调整为 0.0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账户最低余额限制高于 0.01 份,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含), 客户在各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以定期定额方式投资本基金的,每次最低扣款额等 相关事项以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最新公告为准。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务规则,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为基准进行计算。 请。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销售 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 份额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申购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投资者提交转换、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转换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 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场外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 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就该部分基金份额再行 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按规定公告。   (十)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能力足额兑付或全额转换的,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 不能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量占已 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 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转换、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a)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b)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c)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d)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a)全额赎回”或“(b)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 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 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8 月 11 日发布的《鹏华价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LOF)关于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的公告》,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发布的《鹏华价值 优势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的公告》)。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交所网站 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回,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 2006 年 8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自 2006 年 9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赎回业务。 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不得撤销。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销。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要求予以调整的,必须在调整前 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将以现金形 式直接退还给投资人。 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   例 1: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八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并 据此执行。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具体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赎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依托严格的研究流程和投资纪律,强调运用相对估值分析方法,发掘我国资本 市场国际接轨趋势下具备相对价值优势的中国企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债 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 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投资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35%,权证的投资 比例为 0~3%,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严格的研究流程和投资纪律,强调运用相对估值分析方法,通过广泛的估 值比较,重点投资我国资本市场国际接轨趋势下具备相对价值优势并兼具良好成长性的中 国企业。具体而言,本基金首先按照既有的研究流程和投资纪律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选 择,再运用相对估值分析方法,进行广泛的估值比较,分析行业、个股的合理估值区间, 深入发掘行业和个股层面由于具备相对价值优势而存在的投资机会,以此作为基金经理的 投资线索以及权重调整的重要依据。   投资方法及标准:   基金对于股票投资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 按照既有的研究流程进行行业景气周期分析并建立股票投资备选库。   第二步 运用 P/E、P/B、PEG、EV/EBITDA 等相对估值分析方法,选择具有可比性的时 段和市场,通过广泛的估值比较,分析行业、个股的合理估值区间,深入发掘行业和个股 层面由于具备相对价值优势而存在的投资机会。   第三步 基金经理将行业和个股的相对价值优势作为投资线索以及权重调整的重要依 据,对于个股还要结合行业研究员基于实地调研、财务分析等对公司盈利的持续性、稳定 性、增长性以及资本回报率方面的研究成果,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选择兼具价值优势与 良好成长性的股票建立投资组合。   在债券投资中,通过降低组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目的,采取积极主 动的投资策略,谋取超额收益。  (四) 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上市公司的估值优势、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  (1)投资决策委员会首先确定基金投资阶段性的资产配置比例;  (2)行业研究员通过个股的财务评级、所处行业的定位分析、市场和经济环境分析等 途径,自下而上地筛选出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股票加入本基金股票投资备选 库;  (3)行业研究小组所有的行业分析以及重点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必须应用相对估值分 析方法进行估值比较,负责定期提供主要国际市场的当前估值数据,同时根据行业研究员 的要求寻找和提供特定时期的历史估值数据作为研究的基础;  (4)基金经理负责将行业和个股的相对价值优势作为投资线索以及权重调整的重要依 据,选择兼具价值优势与良好成长性的股票建立投资组合;  (5)固定收益小组与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根据久 期决策、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等原则构建债券组合;  (6)基金经理负责根据市场的变化,选择适当时机进行投资操作;  (7)金融工程师负责对基金持仓的品种进行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以及投资业绩评估;  (8)基金经理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人员均认为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品种必 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整;  (9)风控管理部负责监控各类基金投资运作。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 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构成宽泛,适于做基金债券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协 商基金托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基金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 十;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四十;   (8)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投资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3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千分之五;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七) 基金的运作方式及类型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 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 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04 月 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4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止。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131,829,164.77          92.33        其中:债券                                  2,052.48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61,324,400.00          5.07  B     采矿业                                   10,238,400.00          0.85  C     制造业                                1,004,063,654.79         82.9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1,691.92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19,373,021.29          1.6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5,242,800.40          2.9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843,471.10          0.07  J     金融业                                       85,320.48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451.36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6,447.28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46,506.15          0.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31,829,164.77       93.5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 注:无。 注:无。 注:无。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1                 收益率标准差 1-3                  2-4                       准差 2   收益率 3 同 生 效 日 ) 至 49.93%    0.89%   24.09%     0.93%       25.84%     -0.04%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0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 日 至 2024 547.41%   1.48%     228.88%   1.14%   318.53%   0.34% 年 03 月 31 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 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本 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值的公平性。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估基金资产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金收益可进行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 分配收益的 70%; 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 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及相关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场外、场内的申购费率相同。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特定申购费率               M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场内申购相关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  具体转换费率、计算公式及转换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请查看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2 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内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 ≥7 日           0.50%   场外、场内赎回相关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 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同约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费率及/或收取方式,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转换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基金会计报表; 认。   (二)基金的审计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者年度报告。 析等。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相对较高,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投 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技术风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其他风 险等。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针对以上市场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通过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研 究并预测经济周期、利率水平的走势,作为投资的依据;同时,通过可投资股票备选库制 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研究,采用财务分析、实地调研等多种方法判断上市公 司的经营风险,选择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二)投资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的开放式基金,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特点,股票投资的风险包括资产 配置风险、行业配置风险、证券选择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性风险等。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大小,本基金债券投资的风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风险、期限结 构风险、类属配置风险和个券选择风险,国外和国内的研究表明久期风险占债券投资总风 险的 85%以上。如果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太多,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 期的变化,将导致组合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为控制上述风险,本基金管理人使用了“北方之星债券投资决策分析系统”进行债券 投资的收益分析和风险监控,使用“Barra Aegis Portfolio Management 系统”和“鹏华 风险绩效评估系统”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态风险监控。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提高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将投资建立在研 究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上市公司和市场走势四个层次进行深入研究,不断 总结投资经验;同时通过在实践中对制度的持续检验和完善,以及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 与国外同行交流,不断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努力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四)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 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 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债 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 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a)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b)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c)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d)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a)全额赎回”或“(b)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 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特有风险将主要来源于资产配置决策、行业配置决策和个股选择决策的具体实 施过程。 股选择,但由于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市场等方面因素发生不可预料的变 化而导致行业景气周期以及个股的价值随之发生改变,从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对景气周期的 判断以及比较估值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大的偏差,由此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场的诸多影响,某些具备比较优势特征的行业或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调整或低速增长的 可能,进而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同类个股为参考基准。但这样的话,就会因没有周全地考虑国家/地区之间的差异性而导致 相对比较估值的结果偏离真实的价值很远,由此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决策失误,从而影响本 基金的收益水平。   针对这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行业景气度的影响因素的研究,同时建立行业景 气度监控机制,随时根据行业景气度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在以国际市场上 同类行业或同类个股为参考基准进行相对比较估值时,尽可能多地将各国的国家风险因素 以及比较双方的各种差异性考虑在内。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 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技术风险和对策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 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八)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 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 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 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 终止上市的可能。   (九)其他风险和对策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为控制这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备的灾难恢复计划,通过每个工作日对业务 数据的异地备份,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f.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i.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 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 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f.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1)会议方式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告;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c.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d.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b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c.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 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 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 议的效力。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相关限制或变更上述相关规定的,按照变更 后的规定执行。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含 存托凭证)、债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如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含 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35%,权证的投资比例为 0~3%。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十;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5)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四十;    (6)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 分之五;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名单、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其后据此执行。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终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 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 不定期的将该重大合同的名称、种类等提供予基金托管人。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 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 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 APP (即鹏华 A 加钱包 APP )及鹏华基金微信 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 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 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 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 penghuajijin)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 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06 月 20 日 参与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露网站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06 月 28 日 申购豪恩汽电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07 月 06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07 月 06 日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07 月 08 日 基金合同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07 月 08 日 托管协议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07 月 08 日 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07 月 12 日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07 月 12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 1 号)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07 月 20 日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08 月 07 日 参与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08 月 21 日 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08 月 22 日 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08 月 26 日 申购金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08 月 30 日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09 月 27 日 参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10 月 13 日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10 月 24 日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11 月 07 日 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 年 11 月 16 日 参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露网站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4 年 01 月 04 日 申购博隆技术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4 年 01 月 18 日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4 年 01 月 19 日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4 年 01 月 23 日 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中期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4 年 02 月 02 日 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销售业务的公告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4 年 02 月 08 日 公告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京中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4 年 03 月 04 日 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公告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4 年 03 月 16 日 参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露网站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4 年 03 月 28 日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4 年 03 月 30 日 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告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4 年 04 月 13 日 公告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4 年 04 月 13 日 公告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4 年 04 月 19 日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4 年 05 月 10 日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个人投资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4 年 05 月 16 日 者开立基金账户证件类型的公告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23 年 06 月 10 日至 2024 年 06 月 07 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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